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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负责全市土地利用数据的提供。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和土地统计,组织省、市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县(市)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管理,负责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工作。监管地价,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会同农业、林业部门监督管理农用地、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贯彻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负责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供地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负责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国土资源资产评估的资质,确认土地等国土资源使用权价格;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招拍挂工作,审核采矿权转让申请。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依法依权限负责采矿权出让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的审核。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批准矿山闭坑方案,监督管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负责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监督管理选矿活动;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指标考核、年检、年报和矿产资源督察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调处矿业权纠纷。 (九)依法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环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协调、指导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处置、危险性评估、勘查、治理或搬迁避让认定等工作。对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地质环境资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依法管理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和其他商业性、公益性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申报和复核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矿(热)水、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年检工作;依法对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助调处重大探矿权属纠纷。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组织征收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合理安排上级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一)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和人才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指导帮助市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局重要会议组织;负责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决事项和局领导阅批文件的办理及督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信息报送工作办法;负责文秘、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物业及其它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后勤接待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区域共建创建文明达标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爱国卫生、计划生育等联络督办工作。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综合配套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负责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教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人才规划,按规定管理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干部,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工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办理出国(境)人员政审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