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金华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1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指导监督,负责市区土地出让金的收缴;编制并落实年度预算指标,组织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指导与监督审计;负责投资、购物计划审核和报批及财产登记。

  (四)法规监察处(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牌子)。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拟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并负责普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承办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

  依法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监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意见、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决定的落实;参与拟订征地补偿政策文件;参与指导、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

  (五)行政审批处。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核职能,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承办临时用地审批、采矿权设立许可(变更、延续和划定矿区范围)、矿山闭坑审批、市局备案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及行业规划审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批、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等事项;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

  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流转、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报市政府审批的供地项目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负责供地审核,负责企业转制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工作。

  (六)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论证或评审;负责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核与报批、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协办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征用)土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拟定、审核、报批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供地工作;负责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保护、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协办违反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土地征用统计工作,依法及时发布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方面的政府信息。

  (七)地籍管理处。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籍管理规定、地籍管理技术规范和权属管理办法,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权属管理;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市区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及统计;指导组织全市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组织全市土地定级等工作。

  (八)矿产开发管理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采矿权总量控制;协办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或注销的登记,采矿权公开出让和转让、选矿许可审核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所得及价款;负责采矿权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开展矿产资源督察和年检工作;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调处重要采矿权属争议、纠纷。组织指导全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依法征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监督闭坑矿山的恢复与治理及保证金的返还,组织实施废弃矿山治理,指导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和采矿权评估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核销工作;组织开展储量动态监管;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总和管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