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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温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办[2011]183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会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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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优抚安置处(双拥处)。承担市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退伍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全市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1至4级的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中心、站)的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本市优待抚恤补助办法并监督落实;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伤残等级评定申报工作;负责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承办烈士称号的申报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复退军人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办和处理优抚对象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军供保障工作和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研究拟订双拥工作政策和办法措施,组织承办考核推荐申报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工作。

  

  (九)救灾救助处(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房纠纷裁定办公室)。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查灾、核灾工作;指导监督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负责接收救灾捐赠,指导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管理市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开展灾害评估;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房纠纷裁定工作;牵头协调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分层分类救助工作;负责实施市本级并指导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和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协调全市精简下放人员及特殊对象的救助工作;指导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持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建设;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及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孤残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及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相应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区划地名处。承担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制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布局和预测规划;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协调处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本市地名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由市直接管理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组织和指导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地名档案管理、地名图、书、志编纂工作。

  

  (十二)社会事务处。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收养登记管理和殡葬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婚姻登记员培训工作;承办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在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的收养登记工作;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拟订全市殡葬发展规划,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三沿五区”坟墓整治、殡仪馆建设和殡葬执法工作;指导殡葬、婚姻、收养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十三)老龄综合处。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系、指导、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的老龄工作;研究提出全市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老龄工作的统计、总结、调研、维权、信访、信息、法规宣传等工作;指导市老年活动中心、市老年学与老年医学学会开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老年文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老年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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