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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由省环保厅下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事项。 2.划入原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责。 3.划入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4.增加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及污染源普查和动态更新工作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原由市环境主管部门承担的对市区环境实行统一监测和对市区环境违法行为统一处罚的职责,按有关权限下放给城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2.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市区体制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3、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2.加强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 3.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4.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管的职责。 5.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参与拟订本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实施有关温瑞塘河保护、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落实上级主体功能区划相关事宜;参与审核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城区改造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对温瑞塘河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温瑞塘河保护、建设、管理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负责分解落实国家、省和本市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根据本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县(市、区)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情况,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以及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负责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组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组织、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