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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除申请人及配偶以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1、与申请人或配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二)除申请人及配偶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1、共同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三)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3、现住房为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4、因离婚不满2年失去的自有或共有的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 5、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其原自有、共有的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 6、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及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的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三)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并通知区民政部门对其中住房状况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审核。 (四)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移交的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接到反馈意见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五)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报送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对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 经批准的申请人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审核程序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中专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五年; (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 (三)在本市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本人(含配偶)在本市无私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五条 新就业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4、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5、婚姻状况证明及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真实性进行初审,并连同分配方案在本单位公示10日。 (三)用人单位按公示的方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分配方案、分配情况等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四)市政府重点发展、无条件筹建公共租赁住房、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具备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额度的单位,其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财政、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制定。 经审核后批准承租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房源供应合同,用人单位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并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