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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209号
【颁布时间】 2011-09-26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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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有固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证明;

  

  (三)在本市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

  

  (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私有产权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程序: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4、婚姻状况证明;

  

  5、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10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按经公示的分配方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分配方案等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外来务工人员承租用人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结合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约定租期。

  

  (四)在本市务工期间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市级以上共青团组织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或“杰出青年”称号、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工资格证书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在本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经市政府认定后,可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在本市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5年以内的;

  

  (二)户籍系以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方式迁入本市的;

  

  (三)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三)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四)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的。

  

第五章 租赁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供应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成套住宅为主,供应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宿舍为主。具体配租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应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实行多渠道、轮候制、就近安置。

  

  轮候批次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时间顺序确定,优先安排符合配租条件的市级以上劳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特殊人群家庭。

  

  轮候期间,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告。经重新审核确认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撤销原批准决定。

  

  选房工作应当由市、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组织,以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所选房号不得更换。

  

  第三十三条  由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承租标准,并将配租方案、分配结果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有剩余房源的,可以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调剂租赁给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的,用人单位为合同履行的担保人。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弃权。弃权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初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为5年,租金标准(含物业费,下同)不高于同类房屋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承租人应按6个月租金标准交纳保证金。政府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制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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