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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菜市场专职保洁人员负责通道、墙壁、墙顶、门窗、灯具、柱子、下水道、窨井、厕所、垃圾(箱)房及外立面等区域的卫生保洁。做到室外垃圾收集房内垃圾日产日清,室内垃圾房每日清运不少于2次,并定期冲洗。 (2)经营人员要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全天候负责本经营店面、摊位、柜台侧面、地面(立柱)和经营器具等区域清洁卫生工作,做到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 (3)菜市场举办者须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按照长效管理要求实行巡查管理,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一条 菜市场应统一配置垃圾箱(桶),妥善安置在公共部位及发放经营户使用;经营人员不得向场外通道及经营区域内随意扔蔬菜叶、皮、壳等,所有垃圾及废弃物必须入桶,外溢垃圾要及时清扫,确保经营区域内干净整洁。菜市场对经营人员的垃圾及废弃物采取集中收取并及时清运到垃圾中转站或指定垃圾房。 第十二条 菜市场举办者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开展除“四害”活动,对家禽、熟食、肉制品经营区、厕所等重点区域经常冲洗、消毒,保持干燥、无异味。 第十三条 经营人员筐篮、刀剪、加工器具及工具、雨具、围裙等个人用品应按菜市场的统一标准整齐划一放置,做到秩序井然、清洁卫生。禁止乱挂乱吊、乱堆乱放、乱涂乱画。 第四章 经营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 菜市场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举办者需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市场秩序、环境卫生、车辆停放、商品检测、防疫消毒、物价计量、索证溯源台帐、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建立健全并公布相关基础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市场承诺制度、投诉制度、公示制度等。 第十六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与经营者签订摊位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及摊位费收取标准、水电费缴纳方式、代缴费项目等条款。摊位费收取标准实行公示和物价备案管理,不得收取未予公示的其它费用;提高摊位收费标准,应当先行召开经营者代表座谈会,提前两个月公示拟调整方案,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市场经营者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价格串通、哄抬物价、强卖强买、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七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编制《市场管理工作手册》。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作流程、各部门职责及责任制度、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应知应会标准和考核制度、设施管理、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经营户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第十八条 菜市场管理实行“五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公开;管理制度、法规公开;摊位(营业用房)安排公开;费用收取标准公开;奖惩事项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菜市场应建立经营人员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入场经营人员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并与入场经营人员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建立经营人员台帐档案。 第二十条 菜市场举办者要监督经营人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无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缺两、哄抬物价等行为,对不服从菜市场管理的经营人员,菜市场举办者可按照市场管理制度和合同条款,通过退出市场等惩罚措施,及时清退严重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 第二十一条 菜市场应设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室、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在合同中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实行先行赔偿预备金制度,及时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并做好台帐记录。 第二十二条 菜市场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教育、培训,菜市场所有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或佩证上岗,工作或经营中做到作风正派、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守信。 第二十三条 菜市场举办者须在菜市场内设立公平秤处,并统一为入场经营户配置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菜市场内所有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拆装,如有损坏及时向市场报告,并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市场必须配备标准砝码,定期对经营人员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校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