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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菜市场须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室和专职检测人员,并配置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检测设备,对蔬菜残留农药、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等进行抽检,做好台帐记录,并把检测结果及时在市场公告栏予以公布。通过快速检测方法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农产品,检测方应及时向被抽查人出具书面检测结果,立即封存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农委、工商、质监和商务等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作出停止上市销售、追回召回等处理。同时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检查。 第三十四条 菜市场举办者要督促熟食制品和现制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发现危及食品安全行为时,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菜市场举办者必须要求经营人员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塑料购物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塑料袋,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经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七章 场外停车管理 第三十七条 菜市场停车场地应由市场举办者设专人负责车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为:2000平方米以下菜市场至少配备1人;2000~4000平方米的菜市场至少配备2人;4000~6000平方米的菜市场至少配备3人;6000平方米以上菜市场至少配备4人 第三十八条 车辆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或佩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 经营人员和消费者车辆应分设区域划线停放,管理人员要全天候实行动态督察纠正,做到停放有序、摆放整齐,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严禁侵占盲道。 第四十条 经营人员与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四十一条 菜市场举办者要组织专人加强对经营人员上货进行管理。经营人员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市场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嘈杂,确保进出货有序,并尽量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各级商务、工商、城市管理、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菜市场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菜市场的正常、合规、合理使用。对政府委托经营管理的菜市场,受托人在菜市场经营管理委托期内,无权将经营管理权擅自转包或委托其它个人和企业;政府委托经营管理菜市场的收入,由辖区政府负责监督街道办,统筹用于菜市场的管理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改变菜市场用途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均有权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商务、工商、城市管理、规划、住建等部门举报,相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情况。 第四十三条 菜市场管理考评纳入城市长效管理考评工作内容,考评结果列入市政府对辖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畴。市政府对考评成绩优异的菜市场、街道给予一定奖励,对考评成绩落后的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具体考评标准由市城市长效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菜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要加大对本辖区内菜市场管理工作的考评力度;加大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力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服务和协调作用。从公益角度出发,统筹安排扶持资金,鼓励菜市场行业协会开展争优评比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