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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镇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镇政发[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6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镇江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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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加强对特种设备、消防、治安等设施的定期检测、排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正常、安全使用,杜绝任何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经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进场协议签订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倚门或者市场内流动经营。

  

  第二十六条  经营人员造成市场设备、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菜市场举办者对损坏的设备、设施要及时修缮。

  

  第二十七条  经营人员未经菜市场许可,不得在市场内使用明火,不得擅自改动用电线路和乱接乱拉电线等;同时不得遮挡、圈占、埋压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占用疏散通道。

  

第五章 商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八条  菜市场举办者须在主要出入口墙面设置公示栏、导购图、宣传栏、商品指导价及各项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菜市场摊位设置应划行归市,商品区域标志明显,摊位号标识清晰,摊位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手续应统一位置悬挂(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除外)。

  

  第三十条  商品出样应分类陈列、摆放整齐划一、具有美感,摊位上不得铺设任何与商品经营无关的辅助设施,如泡沫、塑料、木板、砖块等,具体要求如下:

  

  (1)蔬菜类: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根,提供净菜或半净菜上市。摆放应不超出柜台前端玻璃挡板,柜台及通道地面保持干净无积水。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无毒绳索整齐捆扎,散装蔬菜排放整齐、分类陈列、方便挑选,不得将蔬菜装在箩筐内直接上柜。

  

  (2)水果类:水果陈列宜按品种规格整齐排列、摆放美观。

  

  (3)鲜肉类: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保持销售场地及设备的清洁卫生。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及时清洗和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天清洗。冷却肉和肉类制品应在透明冷藏柜中出样销售。

  

  (4)水产类:鲜活水产品销售应饲养在固定的水池中或使用市场统一提供的容器,不得使用自带塑料盆。所使用的低噪音增氧泵应安装牢固,管线排列整齐,严禁乱接乱拉。剖鱼必须在操作台上进行,严禁直接在地上操作,鱼鳞、内脏等废弃物应当放至回收桶,由菜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操作台必须及时清理冲洗,每天营业结束后要对柜台设施进行水冲清洗,保持操作台、出样池及地面清洁干净,做到“三无”:无污物、无血迹、无异味。

  

  (5)活禽类:活禽存放做到水禽与其他禽类分开,严禁混养。同时销售区和宰杀房要做好地面、禽笼、柜台、玻璃、窗户、墙壁、水池的及时清理,保持清洁。做到“五无”:无粪便、无污物、无血迹、无禽毛、无异味。

  

  (6)豆制品类:经营人员采购豆制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进货凭证存档备案。柜内配备有防蝇设施,有条件的菜市场需放至冷柜内陈列、销售。

  

  (7)熟食类:经营人员采购熟食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商品检验合格或检验结果报告单存档备案。熟食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在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砧板、刀具、抹布等工具每天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使用。熟食销售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

  

  (8)小商品类:小商品摊(店)内商品摆放应注意美观,不得凌乱或随意置放,不得超出划定区域,占用公共通道出摊经营。

  

第六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菜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1)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3)有毒农药重金属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4)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的产品;

  

  (5)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第三十二条  菜市场应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猪肉等重点商品的准入索证、溯源、台帐监管等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好台帐,归档管理。市场负责人要组织定期抽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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