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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管理工作指引(2011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以下简称“药品”)的管理,规范药品使用,保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3〕34号)、《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管理工作指引(2011版)》(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厅于2005年下发的《广东省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同时予以废止。 各市各单位在执行本《指引》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送我厅医政处。具体技术问题可咨询省艾滋病诊疗质量控制中心。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填写市级药品管理单位信息表(见附件2),于2011年9月30日前盖章传真至省艾滋病诊疗质量控制中心。 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张伟、王琳 联系电话:020-83854699、83813425 省艾滋病诊疗质量控制中心联系人:陈燕清、李俊彬 联系电话:020-83710321、83710459 传真:020-83878627 附件: 1. 广东省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管理工作指引(2011年版) 2.市级药品管理单位信息表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广东省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管理 工作指引(2011年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2010〕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以下简称“药品”)的管理,规范药品使用,保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3〕34号)、《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机构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药品管理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负责全省药品使用计划的审核,省级层面药品的招标和药品的计划、供应、使用过程的监督;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各市药品管理使用师资培训。 2.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包括佛山市顺德区)负责辖区内药品管理工作的统一规划;负责指定市级药品管理单位承担辖区内药品的使用计划、申报、供应和使用过程的监督;负责组织师资对辖区内相关人员进行药品管理使用的培训。 (二)广东省艾滋病诊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控中心”,挂靠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省质控中心负责汇总各市药品使用计划,制定全省药品采购计划,报省卫生厅审批后,将国家层面集中招标的药品计划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国家和省级层面集中招标的中标商签约采购相关药品;负责全省药品的供应和使用管理,定期向省卫生厅汇报药品使用情况。 (三)市级药品管理单位。 市级药品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药品的计划、供应、储存和管理,对辖区内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按时做好药品计划、汇总药品使用情况,并上报省质控中心。 (四)艾滋病定点收治医院(以下简称“定点收治医院”)。 定点收治医院负责本院药品的计划、管理、储存和使用,按时做好本院药品计划、汇总药品使用情况,并上报市级药品管理单位。 二、药品管理 (一)药品的计划和申报。 1.各定点收治医院根据本院病人的诊疗情况(包括住院和门诊),提前确定下一季度所需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填写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季度计划申请表和临时申请表(表1)(包括成人和儿童),于每季度末月1日前,上报市级药品管理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