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205号
【颁布时间】 2011-09-26
【实施时间】 2011-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8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1.督促负有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本行业监管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内容,监督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内容并进行检查、考评。

  

  2.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

  

  3.将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内容。

  

  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供政策、技术、资金、人员、装备等方面的服务和保障,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落实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机制。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研究内容,建立完善职能部门协作机制、新闻媒体联动机制、考核奖惩机制和问责机制。

  

  (二)加强保障。各地要为建设消防科普基地、配备消防宣传车、制作消防宣传品、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志愿活动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有关部门、单位和团体应根据职责任务,落实所需经费。至2015年底,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至少有1个消防教育场馆达到“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或“福建省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标准;各县(市、区)要依托消防队(站)、博物馆、文化馆、公园、学校,建成1个功能设施比较齐全、能同时容纳50人以上参观的消防科普教育场馆,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配备移动消防宣传车。

  

  (三)跟踪问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分年度、类别量化本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保障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