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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旅游局
【发文字号】 闽旅[2011]343号
【颁布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1-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局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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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名检举、投诉、控告的,应当书面告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五条  决定调查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责任追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三十六条  调查行政责任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期间发现行政责任行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三十七条  调查处理行政责任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行政责任行为或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上级机关要求处理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检举、控告、投诉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调查处理行政责任案件,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及时告知行政责任人。

  

  第四十条  行政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监察机构、人事部门应当依照管理权限进行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行政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2日印发的《福建省旅游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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