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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实名检举、投诉、控告的,应当书面告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五条 决定调查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责任追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三十六条 调查行政责任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期间发现行政责任行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三十七条 调查处理行政责任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行政责任行为或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上级机关要求处理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检举、控告、投诉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调查处理行政责任案件,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及时告知行政责任人。 第四十条 行政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监察机构、人事部门应当依照管理权限进行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行政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2日印发的《福建省旅游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