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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民防办[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9-23
【实施时间】 2011-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8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民防办〔2011〕6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人防工程拆除

  

  02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

  

01号 许可事项:人防工程拆除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下列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拆除: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三)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四)有关单位负责修建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上述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后方可拆除。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

  

  (二)补建的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要求,符合战时和平时的功能要求,技术上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秘密)的建筑、结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电、照明等有关技术要求;

  

  (三)不进行补建的,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建设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秘密)。

  

  五、申请材料

  

  (一)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请(原件1份);

  

  (二)拟拆除和补建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各1份)。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秘密)。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民防报建窗口受理申报资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人防工程拆除许可证》,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后方可拆除人防工程。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拆除单位不进行补建的,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用按《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的补偿标准缴纳。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应建人防工程的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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