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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秘密); (四)《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设防区域内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规划确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符合人民防空规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工程: (1)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2)新建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5%; (3)建筑面积大于800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50%。 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道的共同沟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规范全线设防。 具备条件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与附近人民防空通道相连接。 2.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与地面建筑或者地下建筑同时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1)桩基承台顶面埋深小于3米或者低于地下室空间净高规定的; (2)应建防空工程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且结构和基础难以处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深小于3米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 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全额缴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3.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下列项目,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2)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3)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1.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执行; 2.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执行; 3.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秘密)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18号,秘密)第四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深圳市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 2.法人证明书、法人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规划部门核发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图或宗地图(复印件1份); 5.建筑设计方案(盖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章)(原件1份); 6.建筑设计方案中应有每栋各层的建筑面积明细列表、每栋基础埋置深度(原件1份); 7.易地建设、免建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深圳市人防工程初步设计登记表》; 2.人防地下室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初步设计文件(各1份); 3.《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复印件1份)。 依据:本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