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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申请表格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深圳市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深圳市人防工程初步设计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网站(http://www.sz.gov.cn/yjzhzx/ywgz/rfgcgl/myjzbj)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报建窗口受理申报资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建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方案报建阶段1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阶段10个工作日)。 易地建设、免建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无期限规定; (二)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予以许可后方可进行人防工程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因条件限制不能自建人防地下室工程项目的,经批准,按《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缴纳易地建设费。 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400元; (二)新建9层(含9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00元; (三)改、扩建原有建筑,按增加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元; (四)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2.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3.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依据:《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第十条;《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