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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聚、提升产业层次,促进特色发展,提升我市工业经济的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锡委发〔2011〕51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制造业竞争力提升工程的意见》(锡委发〔201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色产业集聚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业领域中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主导产业突出,技术水平领先,公共服务完善,发展潜力较强,高效集聚了同类企业或产业链企业的工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中的园中园。 第三条 特色产业集聚区按建设方式分为规划新建和改造提升两种类型。规划新建型是指2010年底前园区内建成面积占规划面积在20%以下的特色产业集聚区;改造提升型是指利用原有工业集中区,通过结构调整、产业置换等方式改造升级的特色产业集聚区。 第四条 特色产业集聚区的认定工作由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组成的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集聚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联络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特色产业集聚区采取自愿申报、评审确定的认定办法,由集聚区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审核。特色产业集聚区的申报名称须体现主导产业特色。 第六条 申报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应是产业层次高、创新水平高、承载能力强和转型升级环境优的工业园区。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新建型 1.产业定位明确,发展规划科学。主导产业定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导向目录,在未来5年内具有较大发展前景的高科技产业。已制订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集聚区发展规划,规划边界清晰,经专家论证和通过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并报所在市(县)、区政府批准。 2.主导产业突出,规模效应初现。集聚区主导产业已形成特色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集聚区总销售的比重在50%以上;销售收入在30亿元以上,并具有2家以上销售收入超5亿元的企业。 3.创新能力较强,发展速度较快。主导产业技术含量高,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在关键领域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省级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3%以上,新产品销售率达到20%以上。申报前2年,主导产业工业投入、工业产值和现价工业增加值增速均在20%以上;亩均投资超过省行业投资强度标准,工业建筑容积率达到1.0以上,其中,标准厂房容积率在1.2以上。现价工业增加值率在25%以上,年亩均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亩以上,年亩均工业增加值在50万元/亩以上。 4.发展空间较大,环境设施完善。集聚区规划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具有一定的大项目落地空间;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管理机构,依法用地,产权清晰,具有较为完善的各类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5.节能减排达标,实施计划明确。集聚区实施集约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单位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单位产值能耗、水耗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实施污水集中处理,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强制清洁生产企业审核实施率达到100%。已制订了科学可行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等分年度建设发展计划和相应的保障措施;所在地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也明确了相应的扶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