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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改造提升型 1.规划符合度高,集聚程度较强。主导产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集聚区规划边界清晰,并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聚区已拥有30家以上主导产业或产业链企业,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集聚区销售总收入的比重在30%以上,具有集群发展特征, 2.规模优势明显,投入产出率高。集聚区规划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主导产业属于传统优势产业的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以上,并具有3家以上销售超10亿元企业,主导产业属于新兴产业的年营业收入在5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超亿元企业达到5家以上,在省、市所占份额较高,已形成一定的比较优势。主导产业亩均投资超过省行业投资强度标准,工业建筑容积率达到0.8以上,其中,标准厂房容积率在1.2以上。年亩均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亩以上,申报前2年的年均增幅在10%以上;年亩均工业增加值在40万元/亩以上,申报前2年年均现价增幅在15%以上; 3.科技水平较高,品牌效应显著。主导产业技术含量高,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在关键领域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特色产业集聚区规模以上企业具有中级及中级技术以上职称人员比重在10%以上,拥有3家以上国家和省级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2.5%以上,新产品销售率达到15%以上,现价工业增加值率在20%以上。主导产品质量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已形成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区域品牌,主导产业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拥有5只省级以上品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参与主导产业行业标准的制订或拥有行业标准组织。 4.节能减排达标,服务体系完善。集聚区切实实施集约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单位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单位产值能耗、水耗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实施了污水集中处理,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强制清洁生产企业审核实施率达到100%。特色产业集聚区建立了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已建设共性技术研发、产品(原材料)检测、仓储物流和信息共享、资本运作等公共服务平台,为集聚区内的企业提供了公共配套服务。 5.管理规范高效,升级措施扎实。集聚区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管理机构,依法用地,产权清晰,具有较为完善规范的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有专业的招商、环保、安全等管理机构或人员,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向集聚区管理办公室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制订了集聚区升级计划和相应的保障措施,所在地政府也制定明确的扶持政策、采取积极的支持措施。 第七条 认定程序。特色产业集聚区的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单位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工业园区,向所在市(县)、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认定申请书》; 2.特色产业集聚区管理服务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4.特色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审批)意见; 5.所在地市(县)、区政府批准实施“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文件; 6.特色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清册; 7.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达标方面的证明材料,强制清洁生产企业审核证明; 8.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标准组织批复文件、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复印件; 9.已建成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网络、仓储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清单; 10.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基地扶持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复印件; 11.其他相关资料。 (二)初审。由所在市(县)、区经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所在市(县)、区政府同意盖章后,报集聚区管理办公室。 (三)审核。集聚区管理办公室收到通过各市(县)、区初审的特色产业集聚区上报材料后,组织各成员单位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和必要的实地论证,提出予以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审核意见。 (四)公示。对通过集聚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审核予以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将在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