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认定。对通过审核和公示的特色产业集聚区,由集聚区管理办公室报无锡市人民政府正式下发认定文件,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对审核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授予“无锡市×××(产业名称)特色产业集聚区”牌匾及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章 管理与评价 第九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经市级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发生范围变更、区域调整等情况应及时报集聚区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按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统计办法(另行制订)定期向集聚区管理办公室报送重大项目建设、新增重点企业和集聚区发展等情况的特色产业集聚区统计报表。 第十条 实行验收评价制度。由集聚区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评价标准”每2年组织1次定期验收评价,并将评价意见予以反馈和公布。对评价不合格的特色产业集聚区,提出整改意见,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特色产业集聚区资格,收回《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证书》和颁发的牌匾,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评价标准: (一)产业聚集程度。产业集聚区内企业从事主导产业比重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 (二)产业发展规模。特色产业集聚区销售收入年均增速比全市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增幅高5个百分点以上,主导产业年工业投资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 (三)投入产出强度。主导产业亩均投资超过省行业投资强度标准,特色产业集聚区年亩均营业收入增幅在10%以上,年亩均工业增加值增幅高于亩均营业收入增幅。 (四)技术创新力度。研发机构、专利授权数量逐年增加,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新产品销售率逐年提高。 (五)区域品牌建设。特色产业集聚区应制定区域品牌建设计划,整合资源,积极开展区域品牌的策划、宣传、推广和保护工作。 (六)公共服务平台。特色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成计划目标,对服务企业面和服务质量逐年提高。 (七)建设发展计划(规划新建型集聚区)或转型升级计划(改造提升型集聚区)完成情况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园区管理制度。特色产业集聚区制定了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按时上报相关报表。园区的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符合有关规定,未发生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较大和重特大事故。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可获得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的申报资格,享受国家财政部产业集聚的相关政策扶持。优先申报两化融合示范区和“两化融合”产业服务示范园。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内企业主导产业项目优先享受市产业升级类扶持资金的资助,并在扶持额度上给予倾斜。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优先获得供地指标。区内主导产业企业的建设项目优先予以规划审批和供地。 第十五条 特色产业集聚区内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在申请重要电力客户时予以优先,优先获得资金授信和担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市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具有一定优势(主导产业占比20%以上),但目前尚不完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标准的园区,列入市特色产业集聚区培育名单,2014年前可参照本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特色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