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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包括资助和奖励。 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项目,市政府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为资助的重点。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的内容: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市专利奖及配套奖励; (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 (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六)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 (七)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近两年内因其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