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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条 加强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按照项目审批和下达投资计划的相关程序及规定要求,严格项目审批管理,严禁擅自开工建设。从严控制扩大规模、变更建设内容、超概算审批,确保计划严肃性。凡未列入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地区财政局不得安排建设资金预算,建设部门不得出具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加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监督管理,严禁规避招标、违规招标。 1.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方案审核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报地区发改委审核后,方可实施。未经地区发改委核准招标方案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2.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地区建设交易中心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不进行招投标的除外),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的运行方式,坚持公开公平、规范有序、阳光操作。 3.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4.推行网上招标投标和电子监察,以网上招标备案、网上投标报名、电子标书及网上远程评标等信息化服务手段,减少人为因素干扰,规范招投标工作。监管部门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监督招投标过程,维护建筑市场招投标秩序。 5.地区招标办和各综合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管。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制度,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对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专家抽取等重点环节严格把关,对投标人围标、串标、借用资质参加投标、评委违纪违规等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限制准入。 6.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地区建设局应建立完善加强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管理规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投标代理机构,禁止垄断经营。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取消政府投资项目的服务资格。 第七条 加强执行合同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强化合同履行情况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要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合同价与中标价应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地区建设局应加大对经济合同的审查和备案,确保合同合法严谨。应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预防。 第八条 加强施工建设与质量的监督管理,落实项目责任、质量责任终身制等各项制度。 1.实行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或涉及重大民生、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项目验收等环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验收、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确保项目优质高效。 2.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加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质量监管力度,对项目施工图的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并出具审查意见,确保项目勘察设计技术质量。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将合格报告作为备案条件之一。 3.落实项目监理制度。工程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按监理职责履行义务。地区建设局要建立完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与施工方一起虚报工程量的监理人员,将其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给予相应处理。 4.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强化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以及大宗材料和产品供应等所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管、检测、咨询评估及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工程,应责令停工。要把工程质量不高、合同履行不力、招标中串标、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社会诚信不好的施工企业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限制准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