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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加强设计变更和追加工程量申报的监督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批准文件报送相关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改变建设内容。 第十条 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1.严格资金操作规程。做到项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运作安全。 2.严格资金拨付制度。按照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进行拨付,工程款只能拨入中标企业所在地基本帐户,不得拨至项目部、私人帐户或银行卡。 3.严格预结算管理制度。对不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扩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更改设计)、提高建设标准和超概算的,地区财政局不得追加拨付工程款。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停止拨款。未经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剩余工程款。 4.严格大额资金使用监管制度。地区财政局应定期对下拨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全程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哈密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哈行署发〔2010〕127号)的相关规定,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作为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执法监督,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开展定期不定期抽查,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加大处罚力度,规范建筑市场。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纪检监察与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的相互沟通配合。 1.地区发改委在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方案审核后,文本应抄送地区监察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2.地区建设局(招标办)应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及时抄送地区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委备案。 3.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处理后,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抄送地区监察局。 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增加投资、变更图纸设计、增加工程量的,前期勘测设计未涉及后确需增加工程或工程量的,在增加前必须说明增加或变更的原因,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报地区监察局备案。 5.地区监察局对年度立项监督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和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予以公示,同时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联合监督检查制度。由地区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工程各类手续的办理、招投标情况、工程资金的划拨使用、工程材料设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现场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中安排部署。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中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和规定,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建设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整个项目的廉政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将纳入地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环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按照《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