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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拓展融资渠道,弥补省、市财政投入资金不足,加强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是指省级保障住房投融资平台(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房投)和各设区市保障住房投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向金融机构申请用于“两租房”补助和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遵循项目对应融资、专款专项使用、各负偿还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 融资机构与融资方式 第四条 省级融资机构为省房投,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政府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融资任务,拟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目标和计划。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障住房方面的金融合作,以“省带市”方式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筹集“两租房”建设资金。 (二)负责省级财政用于保障住房建设配套补助资金缺口部分的融资。对省政府注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确保增值保值。 第五条 市级融资机构为各市平台,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县两级“两租房”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贷款偿还和管理。 (二)负责本市“两租房”项目贷款的资料汇总、整理、申报等前期手续的准备。 第六条 融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由市级融资机构自行直接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等有关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 (二)由省房投为借款人、各市平台为实际用款人以“省带市”向省开行牵头组建的银团申请贷款。 第七条 采取第一种融资方式的,贷款条件和程序由市级融资机构与有关金融机构自行协商确定,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贷款手续。 第八条 采取第二种融资方式的,在完成相应的规划审批、项目审核、土地审批及环评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前提下,由省开行按照统一授信、分批发放的原则对省房投进行统一授信评审,并独立履行相关的审议、审批手续。审议、审批手续完成后,省开行根据各设区市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按照成熟一批、发放一批的原则,对满足贷款条件的项目按各设区市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具体贷款额度根据项目条件落实情况,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 第九条 对于省房投为省级补助资金缺口的融资,由省开行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房投沟通落实具体合同条款,并与省房投签订附带可转让安排的贷款合同,双方按照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提款计划将贷款发放至省房投在省开行开立的信贷资金专户。 第十条 贷款合同签订后,省房投、市平台分别在省开行开立信贷资金专户,用于信贷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动态监控;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分别在省开行开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财政专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动态监控。 第十一条 对于省房投帮助各市平台用于“两租房”项目建设的融资,各市平台分别向省开行提供以下文件(并同时向省房投报备):包括但不限于拟融资项目的“四项审批”文件、符合省开行要求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及出质人同意抵押的相关文件、市财政同意向省财政出具的扣款承诺函(详见附件1)和资本金到位凭证等。省开行审核通过后,与省房投和市平台签订三方贷款合同,并按照三方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提款计划将贷款发放至省房投在省开行开立的贷款账户。 第四章 资金支付和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省房投为省级补助资金缺口的融资,由省房投与省财政厅签订借款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借款合同应按照省房投与省开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条件,明确权利义务、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方式、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等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签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