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9-21
【实施时间】 2011-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七章 资金计划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做好资金头寸准备,省房投和市平台应分别向省开行报送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贷款资金计划报送要求季度内资金需求大数准确,月度内需求资金精确到周,周内资金需求精确到日。

  

  第二十六条  市级融资平台根据其融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计划,分别向省开行和省房投报送资金计划。每季度末报送下季度的资金需求,每月末报送下月的资金需求,每周五报送下周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七条  省房投根据省级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向省开行报送资金计划。每季度末报送下季度的资金需求,每月末报送下月的资金需求,每周五报送下周的资金需求。

  

第八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八条  省房投为省级补助资金缺口融资部分采用免担保授信贷款。市级平台融资部分由贷款市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或经省开行认可的资产抵押担保,如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条件要求,可由专业担保公司或市属企业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两租房”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项目管理单位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银行有权收回贷款。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贷款有关规定使用融资省补资金,如因违规使用导致产生罚息或滞纳金等情况的,滞纳金和罚息由各市、县自行承担,省财政不承担罚息的偿还义务和偿还手续办理。

  

  第三十条  省开行要加强对“两租房”贷款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严格按行业制度要求,逐个审核贷款项目报批手续,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市平台融资部分的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房投。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比照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对“两租房”融资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项目跟踪问效和风险防范机制。督促项目融资单位建立贷款偿还机制,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同意扣款承诺函

  

  2.省级贷款资金划转通知书

  

  3.省补资金对市划转通知书

  

  4.省补资金划转通知书

  

  5.市级贷款资金划转通知书

  

  6.市县项目资金划转通知书

  

  附件1:

  
同意扣款承诺函

  


  河北省财政厅: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示精神,为协助××市保障住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各市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实际名称调整)做好河北省2011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两租房”)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资金偿还,我局承诺:对于××市保障住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的用于“两租房”项目建设的贷款,当××市保障住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无法按期偿还到期本息,且在本息到期日前2日内仍无法处置抵押物或抵押物处置后仍不足以偿还本息情况下,同意由河北省财政厅通过往来结算账户按照应还未还本息额度扣收××市财政资金,并将扣收资金划转至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账户用于代偿贷款。

  

  该承担有效期自××市保障住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之日起,截止到××市保障住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全部本息之日。

  

  
××市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2:

  
省级贷款资金划转通知书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根据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与贵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号×××××)以及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省财政厅签订的《借款合同》,请贵行于2011年×月×日前,将××万元信贷资金由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账户(账户号××××××)划转至河北省财政厅账户(账户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