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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9-21
【实施时间】 2011-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根据省财政厅与省房投借款合同,省房投收到省开行省补融资资金后,省房投向省开行出具省级贷款资金划转通知书(详见附件2),省房投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省财政厅在省开行开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财政专户,并向省财政厅提供原始凭证。省房投向省财政厅划拨资金超出规定时间的,省财政不承担超出时间的利息偿还责任。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省级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提出省级补助资金分解补助方案报省政府批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在省政府批准的资金补助方案额度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各设区市、县(市、区)的项目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省财政厅提交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详见附件3附表,对设区市下达资金时提交)和省级补助资金支付明细表(详见附件4附表,对直管县下达资金时提交);省财政厅据此向省开行提交资金划转通知书(详见附件3、4),并办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财政专户的拨款。

  

  第十五条  省开行在收到支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至各设区市财政局在省开行开立的信贷资金专户和省直管县财政局专户。各市财政局的信贷资金下拨时,需按照受托支付的有关要求,向省开行提供省级补助资金划转通知书(详见附件4)作为支付依据,省开行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应的支付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省房投帮助各市平台用于“两租房”项目建设的融资,由省房投在贷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向省开行提交市级贷款资金划转通知书(详见附件5),并同时通过网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省开行审核无误后,在收到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各市财政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各市财政根据市平台资金使用安排向省开行提交市、县项目资金划转通知书(详见附件6),并同时通过网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省开行审核无误后,在收到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各市平台信贷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市平台在收到市财政划转的信贷资金后,根据项目进度向省开行提交支付依据,包括内部审批单、付款相关的合同复印件、监理签字的支付证书(如涉及)等,经省开行审核提交支付依据齐全、网银申请无误后进行行内审批,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至委托建设单位合同交易对手。

  

第五章 存贷款利息、税费和省房投运行费用


  第十九条  省房投为省级补助资金缺口的贷款融资和以“省带市”方式为各设区市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的贷款融资,贷款自拨付到省房投账户之日起,贷款利息由实际用款人(省财政厅或各市平台)承担,并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条  省房投为省级补助资金缺口的贷款融资和以“省带市”方式为各设区市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的贷款融资,融资过程中发生的中间税费,由实际用款人负担,省房投在向实际用款人拨付贷款资金时一次性扣除。

  

  第二十一条  省房投各项存款产生的利息,作为省房投收入不上缴省财政;省房投根据年度资金收入情况和支出需求,按照预算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房投年终编制年度收支决算,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除以上利息收入外,省财政不再负担;如省房投收支存在结余,省财政厅视实际情况提出结余资金使用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还款来源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采用第一种融资方式的,由市平台自行承担还款责任;采用第二种融资方式的,由省房投负责归集全部还款资金,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银行。

  

  第二十三条  省房投为省级补助资金缺口融资部分,还款资金由省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在本息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省房投信贷资金专户,由其偿还该部分贷款本息;市级融资平台融资部分,还款资金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并由市平台负责筹措归集,于本息回收日前10个工作日内归集到市平台还款账户,随后向省开行提出划款申请,由省开行划转至省房投还款专户。

  

  第二十四条  省房投设立还款资金专户用于归集项目贷款还款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各设区市政府应就还款资金(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统一向省政府出具以“省带市”融资的还款承诺函,当设区市融资平台无法按期向省房投归集到期本息时,可通过处置各市、县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可变现资产进行还款;设区市平台未能按省房投通知如期将应偿还本息资金归集到省平台还款账户的,省房投应及时将欠款金额和欠款地区通知省财政厅,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进行财政结算扣款,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进行结算扣缴;为确保省房投按期偿还省开行本息,省财政厅于各设区市应偿还本息到期日前2日内将结算扣缴各设区市资金划转至省房投还款资金专户,并从省对市当年往来资金中先期将扣缴资金予以抵扣,年终结算时一并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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