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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不断增强保障能力,切实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城中村改造等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建设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所有。 第三条 配建范围和配建比例 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的部分按5%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享受政策的建筑面积须按商品住房要求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均归市政府所有; 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项目按规划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5%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成本价格,市政府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对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市政府审批,并报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 (一)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套型均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达到入住条件。 (二)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该项目的其他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配套设施统一使用。 (三)应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及审批程序 (一)市城乡规划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同时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中村改造项目要抄送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城中村改造项目会同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的比例、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等内容,在征求市城乡规划部门意见后,抄送市国土资源部门。 (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土地委员会批准后履行出让程序。在土地出让后3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结果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联审办等部门。 (四)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在项目建设内容中明确标注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类别、比例、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和套数。 (五)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位置、装修标准和比例等内容,在报批规划方案上明确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