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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依据“配建方案”和规划条件审查规划方案,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明示配建方案有关内容。凡未制定“配建方案”或“配建方案”未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市规委会不予审议。 (六)市联审办组织施工图联审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参审单位。施工图不符合“配建方案”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通过联审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定制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明确项目名称、保障性住房类别、建筑面积、配建套数、建设标准、装修标准、工程工期、质量保修、房屋移交、物业管理、产权确定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规划许可的配建面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施工,按照统一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查、施工监督。 (八)由市联审办组织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联验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的落实情况出具意见,对不符合《保障性租赁配建合同》约定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市联审办不予通过联合验收。 (九)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方可办理该项目初始登记,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其他商品房分开登记。 (十)产权归政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登记到保定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名下,属国有直管房产。登记所需的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维修基金、土地证办理费等费用由政府承担,其余的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七条 配建的租赁住房纳入所在开发项目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租赁对象应自觉接受管理,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租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障性租赁配建合同》约定配建的,市住建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政府、白沟新城管委会,可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保定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 2、保障性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 附件1 保定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 编号: 甲方: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开发单位 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文件精神,根据《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保市府〔2011〕213号)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甲乙双方就在项目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事宜签订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 ,为普通商品住房,〔现定名〕〔暂定名〕 。该地块土地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至 年,共 年。该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住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栋住宅楼,其中高层栋,多层栋。 第二条 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1、本项目中按总建筑面积的%配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位于小区 号楼,共套,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住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为 至 平方米,一室一厅套,二室一厅 套(附廉租住房具体房号明细详表)。 2、本项目中按总建筑面积的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位于小区 号楼,共套,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住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为 至 平方米,一室一厅套,二室一厅 套(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房号明细表)。 第三条 建设标准 1、建设标准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达到入住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