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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该项目的其他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配套设施统一使用。 2、室内装修标准及事项 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技术导则》(冀建质〔2011〕348)执行。 第四条 交房日期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交付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该项目中保障性租赁住房已经质监、安监、消防、气象部门验收合格,已取得电梯使用合格证,已取得或具备取得《保定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的条件。 2、房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达到以下条件: (1)水、电、暖、道路、硬化地面于交房日达到使用条件。 (2)室内装修已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 (3)燃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于交房日具备开通条件。 (4)小区绿化完成。 第五条 房屋交接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移交申请。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乙方应出示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如乙方不能够全部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的条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造成延期交房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在办理商品房部分预售审批前,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持本合同到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管理处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办理通知单》和本项目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参与预售。 第七条 产权登记 1、乙方持甲方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方可办理该项目初始登记,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本项目的其他商品住房分开登记,直接登记在甲方名下,其性质为国有直管房产。 2、乙方负责将本合同所指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到甲方名下,甲方负责协助办理,并承担其费用。 3、乙方保证本合同所指保障性租赁住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乙方原因,造成该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工程质量保修 乙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该项目《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承诺,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第九条 物业管理 1、该房屋投入使用后,应由乙方选聘的物业公司对本小区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不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户有歧视性行为。 2、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 基本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5元(针对三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高层和小高层电梯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0元(物价部门未有明确规定);一层不得收取电梯费。物业服务标准:至少达到市物价部门制定的三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乙方在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时应将此作为招标条件。 第十条 其它事项 1、乙方应在 年月日前开工。 2、乙方将该项目每月工程进度表于当月25日前上报甲方。 3、乙方应在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装修前将拟选择的装修材料以书面及实物形式报甲方审查备案。 4、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施工质量和进度的监督及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5、乙方应在交房前向甲方提交经审图机构签章的竣工总平面图、保障性租赁住房单体建筑施工图、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房屋总房价款(市场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乙方如擅自将该项目中所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自行销售,甲方将通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开发资质、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房屋收回,没收违法所得,同时乙方按违法所得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本合同所指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乙方应按出现质量问题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商品房销售均价向甲方一次性补缴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乙方凭“缴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凭证”方可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否则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初始登记。 4、乙方如擅自改变装修备案的材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或拆除,按规定重新装修,并按相应房屋总房价款的4%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保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7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市财政局、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各1份,由甲方负责送达。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2 保障性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 项目名称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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