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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人[2011]96号
【颁布时间】 2011-12-29
【实施时间】 2011-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深化教师教育创新研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区县教师进修院校着力进行教师教育的本体研究,政策研究,内容、模式、方法、途径研究,评价研究等。着重开展教师教育课程形态、实施方式、过程性评价研究,已有教师教育经验总结以及校本研修推进指导,有效提升全市教师教育整体水平。

  

  加强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重视和加强市级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内涵建设。建立完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网,开发系列培训教材、培训课程指南、名校长和名教师网络讲堂等资源。建立10个左右教师企业培训实践基地。探索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与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结对的校企合作培训模式。

  

  (七)教师管理制度改革计划

  

  完善教师资格考试、见习、定期注册制度。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内容与形式,提高教师任职条件标准和品行要求;建立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强化新任教师基本素质和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实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促进中小学教师持续发展。

  

  推进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工作,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改革,构建岗位设置合理、绩效评价科学的教师考核制度。

  

  改革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建立统一的基础教育教师职务系列。设置正高级职务,制定正高级职务任职条件与标准。研究与完善评聘程序与办法。

  

  (八)促进教师队伍均衡发展计划

  

  实施郊区新城教师队伍建设专项。探索郊区新城师资的引进、调配等一系列政策性支援措施;严把新教师入口关,开展以文化适应性为重点、针对师资短缺和结构问题的专项建设。

  

  推进教师区域内外有序流动。积极推进区域内教师合理流动,完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优秀教师为发展中学校服务的平台,鼓励优秀教师作为志愿者到农村学校、发展中学校支教,支持离退休后身体健康且仍有能力的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发展中学校任教。

  

  加强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与培训。规范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民办学校教师的持证上岗制度。建立教师的培训专项。鼓励公办学校开展结对帮扶。

  

  探索教师专业发展评估与监测的路径。鼓励专业机构研制教师专业发展水平的监测指标与评估工具,逐步建立区域教师专业发展的预警、诊断、指导机制。通过监测与评估,了解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区域差异,统筹安排和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促进各区县开展师资队伍自我建设专项计划,进一步促进全市师资水平的整体均衡发展。

  

  实施中职新教师专项培训制度。着重进行职业教育理念、师德素养、岗位核心技能、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发挥职业教育集团、职业教育开放实训中心以及高校、行业企业和教科研机构的作用,以顶岗实习、合作项目和专题培训等形式有计划地培养培训新教师。

  

  三、条件保障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把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地位,加强领导,充分协调各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有关部门积极领导和协调“十二五”行动计划的具体落实。

  

  2.进一步凸显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宏观统筹全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功能,指导和督促“十二五”行动计划的实施。落实项目责任人、方案、经费,推进行动计划的执行。

  

  3.把“十二五”教师队伍建设列为区县政府督政项目,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过程监测与评估。

  

  4.保证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经费投入。各区县教育局将教师队伍建设各项工作经费纳入预算,足额保障,同时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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