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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辽宁省消防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月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5日 辽宁省消防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省、市、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省、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等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常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五)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实施; (四)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五)对准备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举行重大活动的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七)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九)扑救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十)依法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