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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1-06
【实施时间】 2012-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0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5.9 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调度成都、西昌护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调动西南航空护林总站成都站、西昌站飞机实施火场侦察、机(索)降、化学(吊桶)灭火等工作。

  5.10 火灾案件侦破属地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起因、肇事者第一时间开展侦破。

  5.11 新闻报道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12 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灭后,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跨区域火灾的评估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的市(州)承担。

  6.2 工作总结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3 奖励与处罚对在扑救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军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由行政或司法部门依法办理,对相关责任人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追究。

7 综合保障


  7.1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省、市、县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有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扑火物资增援。

  7.2 资金保障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四川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3 技术保障全省各级气象部门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和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家组成员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8 附则


  8.1 术语说明本预案所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 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危及大面积原始林区、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本预案是指导四川省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订当地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必要时进行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8.3 越省界森林火灾当发生省外火烧入或省内火烧出情况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并通报相关省(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共同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8.4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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