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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做好职工、老年、社区、农村成人教育统计等4大类终身教育统计工作,为促进终身教育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进一步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学习型组织创建工作 1.组织开展学习型组织的评比表彰活动。根据《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1-2015)》的要求,修订和完善各类学习型组织的评估标准,将学习型组织创建工作纳入上海市精神文明委的表彰系列,年内联合市级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区县继续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的评比活动。 2.进一步推进学习型机关创建工作。重点加强学习型处室特色品牌建设,形成“一处室一特色”的创建局面。召开学习型机关建设现场会,汇编出版学习型处室创建实例,不断扩大创建覆盖面。 3.进一步推进学习型社区创建工作。以社区教育为基础,开展学习型社区创建工作。组织召开社区优秀学习品牌活动研讨会,举办社区优秀学习型团队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市民的参与率 4.进一步推进学习型企事业单位创建工作。以单位和职工的全面发展为导向,深化学习型企事业单位创建工作。开展学习型企事业单位创建工作示范交流活动。完善职工学习型团队创建标准,开展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百佳”学习型团队评选活动。继续在企业职工中开展初级工商管理(eba)培训,普及节能减排、心理健康、网络信息等新知识、新技术,重点推动一线职工的培训工作。 5.进一步推进学习型家庭创建工作。以家庭文化建设30周年为契机,总结和提升家庭文化内涵,开展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组织家庭教育专家讲师团,为社区家庭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家庭文明建设指导服务。积极开展“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要先行”等活动,提高学习型家庭创建工作的实效性。 6.加强创建学习型组织工作的队伍建设。通过举办各类学习型组织的骨干培训班,提高基层单位对学习型组织创建工作的认识,交流各单位的创建经验,夯实创建工作基础,提高创建工作水平。 四、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完善高等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 1.落实上海市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管理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教育培训市场监管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 2.实施《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会同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暂行规定》,加强对本市非学历教育市场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杂费收支和办学资金的监管,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3.开展对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和办学行为的依法评估和专项督查。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开展办学评估和专项督查的通知》(沪教委终〔2010〕7号)工作要求和日程安排,会同市教育评估院和各区县教育局,全面完成对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和办学行为的依法评估和专项督查。强化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过程和办学质量的监管。 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29号),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订《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办法》,促进本市职工职业培训的健康发展。 5.配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和实施《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明确准入标准和注册登记审核办法,协调和指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日常监管。 6.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建立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统计制度。组织开展对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事业统计。 7.完善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做好本市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 8.组织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培训班,开展办学法规和政策培训,提高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依法办学意识、办学管理能力和规范办学自觉性,促进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9.进一步落实《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200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精神,实施《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实施细则》,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和规范准入审核管理;组织开展对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的办学过程和助学质量的专项检查和评估,促进上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