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总量减排)工作,顺利实施《重庆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确保实现“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结合国家和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总量减排工作的重要性 总量减排作为国家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的标志之一。 “十二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能源刚性需求增加,致使我市主要污染物的新增量较大。同时,由于我市地处西部地区,工业基础较为薄弱,火电、钢铁等原有基数较小,总量减排空间十分有限,完成任务难度较大。为此,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总量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总量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危机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增添措施,确保实现总量减排目标。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减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按照责任落实、增量严控、政策引导、结构调整、工程支撑、监管保障的原则,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总量减排任务,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环境容量保障。 (二)减排目标。 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9.5万吨以内,在2010年42.6万吨的基础上减排7.2%(其中工业和生活减排6.5%)。 2015年,全市氨氮排放量控制在5.1万吨以内,在2010年5.6万吨的基础上减排8.8%(其中工业和生活减排9.0%)。 2015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6.6万吨以内,在2010年60.9万吨的基础上减排7.1%。 2015年,全市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35.6万吨以内,在2010年38.2万吨的基础上减排6.9%。 三、总量减排工作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1.严格执行“批项目、核总量”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停止相关文件的审批。 2.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项目要符合《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要求,火电(含热电联产,下同)等项目要严格执行“上大压小、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和产能赎买政策。根据国家的要求和我市水泥发展现状,不再审批扩大产能的水泥项目。 3.新建项目要同步建设、运营污染治理设施。新建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削减措施未按要求建设的,不得进行试生产。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放量的,必须增加相应的削减措施,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已审批未建成的火电、水泥项目要同步建成脱硝设施;未同步建成的,不得批准试生产。已批准试生产的火电、水泥项目要加快建设脱硝设施,建成投运后方可批准竣工验收。 (二)强化产业结构调整。 1.从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着手,推进总量减排工作。一方面要大力发展it等新兴产业,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38号)要求,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重点淘汰小水泥、小造纸等落后产能,不断优化产业结构。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淘汰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湿法窑(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淘汰单条5.1万吨/年及以下的木浆生产线、单条3.4万吨/年及以下的非木浆生产线、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有关区县(自治县)在已审批的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中承诺关停的小水泥生产线应按审批要求按时关停。单条1万―10万吨/年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要按照“上大压小、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和产能赎买政策进行整合关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