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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促进广大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向导,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推荐就业为原则,通过教育培训,使退役士兵能够取得相应毕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充分就业创业。 (二)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退役士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市、县(市、区)参加教育培训,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相对集中接受教育培训。 二、培训对象 (一)2010年冬季及以后正常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均可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下列人员不予批准参加培训: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伍的; 2.弄虚作假,涂改档案材料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退役后不按时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5.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二)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参加免费教育培训后政府不再安排工作,应及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免费短期技能培训。 三、培训方式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分为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 (一)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为3个月至半年。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承训院校发给培训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免试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学制2年,一年在校学习,一年顶岗实习。正式录取后,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发给普通中专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毕业证书的退役士兵可通过参加省内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考试,录取到省内高等职业学院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职责分工 成立由省民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及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共同参与的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各市、县(市、区)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当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绩效考核等。 教育、人社部门分别负责确定承训院校、组织招生录取、制订培训计划、安排教学管理、指导推荐就业等。人社部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标准确定、安排使用、监督管理,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承训院校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搞好教学保障和日常管理,推荐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自主择业。 民政、教育、人社、财政、军队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宣传发动、教育引导、政策咨询、表彰奖励等工作。 五、报名录取 (一)县级民政部门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报名工作和资格审查认定。 (二)各级民政、教育、财政、人社部门,于每年1月1日前,编印下发当年度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承训院校和专业名录,下达培训计划。退役士兵于每年2月底前,凭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填写《山西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在培训计划内自主选择承训院校和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