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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通知

  (皖政〔2011〕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业培训的目标任务。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技能岗位职工至少得到一次以上技能提升培训,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二、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使劳动者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或达到上岗要求,培训后即能就业上岗。就业技能培训的对象包括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失业人员、企业新录用技能劳动者、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对企业新录用的技能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三、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职工经所在企业同意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培训,培训期间享受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企业要把职工学习技能、晋职晋级同分配制度改革配套挂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待遇。要把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纳入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将职工培训工作和技能人才状况作为省属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鼓励企业通过建立大师工作室、技师研修制度、企业内部讲堂等形式,结合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攻关需要,充分发挥技能领军人才在推广应用绝技绝活和代际传承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企业可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服务。企业结合岗位需要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职工培训后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突出职业能力培养。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根据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强化职业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合作意识、交流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职业素质培养,提高劳动者的综合职业素养和适应能力。

  

  六、促进培训与岗位有效对接。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根据企业和市场需求变化,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和项目,科学确定培训内容。引导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实现培训与岗位使用的有效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公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引导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

  

  七、强化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建设,健全市、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鼓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要求,开展职工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工作。企业职工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工作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可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在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发给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印的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领培训补贴、申请技能鉴定或从业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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