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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通知

[接上页]


  八、建立多元化的职业培训格局。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公共培训服务与社会培训服务相结合,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作用、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适应劳动者多样化培训需求和企业岗位需求的多元化培训格局。

  

  九、完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多渠道增加投入,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按照产业需求和人力资源状况,以实用、通用、共享为原则,建设一批具有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技术支持等综合服务功能,面向全体劳动者开放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皖北人口大县,建设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合肥、芜湖、马鞍山等产业集中度高的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切实提高职业培训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实现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建设目标,到2015年,各市至少建成一所技师学院,人力资源丰富的县应建成一所技工或技师院校。以公共职业训练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十、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建立健全培训项目管理制度,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规范认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开办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城乡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可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工种(项目),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补贴经办窗口申领培训补贴。就业帮扶对象可免费参加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组织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免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从职业培训专项经费列支。

  

  十一、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技师学院和职业院校,加快建设师资培训基地,有计划地开展师资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探索建立职业培训教师职称评聘制度,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水平。

  

  十二、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整合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建立职业培训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技能劳动者的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训设备购置补贴和技工院校等学生就读紧缺专业(工种)补贴。有条件的市县要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失业保险基金按不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12%用于职业培训介绍费,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职业培训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十二五”期间,逐步将政府举办的技工院校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的正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三、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按企业本年度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0.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作为统筹资金,并纳入本地职业培训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企业职工培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对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其统筹部分资金全额返还企业。

  

  十四、严格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加培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按照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培训的时间长短和成本,统筹考虑学费成本、学习期间生活成本,适当兼顾误工成本,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同一培训工种(项目),全省执行统一的培训补贴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完善培训经费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的培训补贴方式。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发生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对涉及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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