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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十二五”时期,预计我市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和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实施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系列行动计划,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继续抓好“岗位拓展计划”。 1.围绕我市“转方式、调结构”产业发展战略,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2.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企业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占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大学生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贷款,期限最长2年;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规定条件的,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4.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用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贯彻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字〔2010〕12号)精神,高度重视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