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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就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1〕164号)作如下责任分工。 一、健全机制,形成全社会协调联动工作格局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自治区安监局、综治委、文明办等部门分别负责,2012年底前完成。) (二)自治区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市、县(区)、乡(镇)政府成立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乡(镇)政府负责,2012年2月底前完成。) (三)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公安厅配合,2012年1月底前完成。) (四)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建立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2012年2月底前完成。) (五)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责任制。推广灵武市、红寺堡区做法,实行机动车、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每个村、组、社区设立由村干部、社区干部、司法助理员、农机安全管理员兼职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每个村、组、社区配齐2名以上专职交通协管员,协助公安交管和农机部门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劝阻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各市、县(区)、乡(镇)政府负责,公安、司法、农机等部门配合,2012年底前完成。) (六)组织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自治区公安厅负责,2012年1月底前完成。) 二、严格管理,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控 (七)监督驾校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培训,不得减少培训项目或缩短培训时间,严格管理教练员队伍。对挂靠经营、不按规定进行培训的驾校和教练员进行清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2012年6月底前完成。) (八)建立驾校考试质量考核排名制度,每季度对辖区考核排名末位的驾校进行为期一个月的驾校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车管所停止受理该驾校学员预约考试。对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驾校取消其培训资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九)每年对驾校考生的考试合格率以及所培训驾驶人三年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和交通事故发生率进行考核排名,对排名靠后的驾校采取减少报考名额、暂停考试等惩罚性措施。(公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十)开展文明交通进驾校活动,每个驾校都必须开展“五个一”活动:设立一个文明交通宣传阵地、讲好一堂文明交通常识课、每位学员看一次文明交通宣传片、参与一次交通劝导服务、每位新驾驶人参加一次文明驾驶宣誓仪式。(公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门配合,2012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一)完善驾驶人考试管理办法,增加场地考试项目,明确实际道路考试距离,增加夜间考试和重点车型长距离考试比例,提高考试难度,确保考试质量。(自治区公安厅负责,2012年4月底前完成。) (十二)加强对营运客车、城市公交车、营运货车、旅游客车、出租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职业驾驶员的管理,严格准入门槛,严把职业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凡具有吸毒、嗜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驾驶人,一律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并要求运输企业每年对本企业的职业驾驶员进行不少于15天的安全教育培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2012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三)加强拖拉机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严把拖拉机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关,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无牌无证发生率控制到20%以下。(农机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12年底前完成。) (十四)完善客运企业、驾驶人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根据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实际安全生产状况分为红、黄、绿3色等级管理,对达到红色等级的企业挂牌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实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制度。对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取消其从业资格,列入黑名单库。(公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安监、保监等部门配合落实,2012年6月底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