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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2-01-05
【实施时间】 2012-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五)实施机动车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情况挂钩。(保监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12年6月底前完成。)

  

  (十六)加强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旅游客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管理。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公安部门负责,2012年3月底前完成。)

  

  (十七)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除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件外,从发生事故之日起1年内,不得受理该车实际经营者新增客运经营申请。(交通运输部门负责,2012年6月底前完成。)

  

  (十八)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管理和资金投入,解决学生乘车问题,并配套解决校车驾驶人及车辆运行、维护保养等费用。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配置率在2012年达到40%,2013年达到70%,2014年达到90%,2015年达到100%。(各市、县(区)政府负责,2015年底前完成。)

  

  (十九)落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校车安全源头管理,加强对学校和幼儿园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建立校车及驾驶人档案,建档率达到100%,落实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向公安部门备案制度;落实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定期检验;严格校车驾驶人聘用,对驾驶人不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经历、年龄超过60周岁、最近3年内有记满12分记录、发生过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有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有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有犯罪记录、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的,一律禁止驾驶校车。为所有校车配备教辅人员,安排、引导学生有序乘车,杜绝出校返校时发生超员交通违法行为。(教育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12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加强学生上下学时段和校园周边道路的巡逻管控,为全区500所学校配备护学员,做好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维护,严防发生校车超员现象。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饮酒和醉酒驾驶以及无牌无证车、报废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使接送学生车辆违法率下降到10%以下,加强对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落实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备案制度,备案率达到100%。(公安部门负责,教育部门配合,2012年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认真调查摸排寄宿制学校周末放学返校情况,提出运力需求,积极协调客运企业,支持客运企业在周末增加运力,解决寄宿制学生回家返校乘车难问题。(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教育部门配合,2012年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加强公交车和出租车管理。严把车辆安全性能关,加强驾驶人职业道德教育和文明驾驶教育。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档案,建档率达到100%,严格资格审核和岗前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交通安全各项措施,依法查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2012年底前完成。)

  

  (二十三)落实客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抓好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健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驾驶人档案,建档率达到100%,严把驾驶人出车关。同时要加强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安排生产运营任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2012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四)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工作。对客运企业、危货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评估,对发生重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企业列为重点对象进行监控,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安监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配合,2012年底前完成。)

  

  (二十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制订全区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置规划。(质监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12年3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实现机动车安检机构与车管所的计算机系统联网,对车辆检测信息数据实时传输。凡未联网的检测机构,公安部门对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公安部门负责,质监部门配合,2012年3月底前完成。)

  

  (二十七)凡为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车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验机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检验资质。(质监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二十八)依法严格落实对大型客货车辆、营运车辆报废解体的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机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凡不按规定解体报废车辆、利用报废车辆机件拼装机动车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报废回收企业、汽车修理改装企业的经营资质。(商务部门负责,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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