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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五)实施机动车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情况挂钩。(保监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12年6月底前完成。) (十六)加强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旅游客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管理。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公安部门负责,2012年3月底前完成。) (十七)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除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件外,从发生事故之日起1年内,不得受理该车实际经营者新增客运经营申请。(交通运输部门负责,2012年6月底前完成。) (十八)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管理和资金投入,解决学生乘车问题,并配套解决校车驾驶人及车辆运行、维护保养等费用。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配置率在2012年达到40%,2013年达到70%,2014年达到90%,2015年达到100%。(各市、县(区)政府负责,2015年底前完成。) (十九)落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校车安全源头管理,加强对学校和幼儿园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建立校车及驾驶人档案,建档率达到100%,落实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向公安部门备案制度;落实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定期检验;严格校车驾驶人聘用,对驾驶人不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经历、年龄超过60周岁、最近3年内有记满12分记录、发生过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有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有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有犯罪记录、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的,一律禁止驾驶校车。为所有校车配备教辅人员,安排、引导学生有序乘车,杜绝出校返校时发生超员交通违法行为。(教育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12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加强学生上下学时段和校园周边道路的巡逻管控,为全区500所学校配备护学员,做好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维护,严防发生校车超员现象。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饮酒和醉酒驾驶以及无牌无证车、报废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使接送学生车辆违法率下降到10%以下,加强对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落实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备案制度,备案率达到100%。(公安部门负责,教育部门配合,2012年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认真调查摸排寄宿制学校周末放学返校情况,提出运力需求,积极协调客运企业,支持客运企业在周末增加运力,解决寄宿制学生回家返校乘车难问题。(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教育部门配合,2012年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加强公交车和出租车管理。严把车辆安全性能关,加强驾驶人职业道德教育和文明驾驶教育。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档案,建档率达到100%,严格资格审核和岗前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交通安全各项措施,依法查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2012年底前完成。) (二十三)落实客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抓好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健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驾驶人档案,建档率达到100%,严把驾驶人出车关。同时要加强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安排生产运营任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2012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四)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工作。对客运企业、危货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评估,对发生重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企业列为重点对象进行监控,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安监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配合,2012年底前完成。) (二十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制订全区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置规划。(质监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12年3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实现机动车安检机构与车管所的计算机系统联网,对车辆检测信息数据实时传输。凡未联网的检测机构,公安部门对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公安部门负责,质监部门配合,2012年3月底前完成。) (二十七)凡为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车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验机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检验资质。(质监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二十八)依法严格落实对大型客货车辆、营运车辆报废解体的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机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凡不按规定解体报废车辆、利用报废车辆机件拼装机动车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报废回收企业、汽车修理改装企业的经营资质。(商务部门负责,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部门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