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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六)强化规划引导作用。各市、县(市)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于2012年底前完成覆盖城乡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修编)工作。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做到设施布局、规模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居民诉求表达机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同时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鼓励各地建设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等各类废物的静脉产业园。鼓励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推进区域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充分发挥设施的规模效益。 (七)健全垃圾收运体系。全面推行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运方式,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设施,推广使用机械化、压缩式收运设备,解决垃圾收运过程中的脏、臭、漏、洒等问题。加快推进“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集中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应分别于2012年6月、2013年6月和12月底前,完成所有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布点建设和机械化收运设备配置工作。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加快推进大中型转运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收运效率。有条件的城市可推行生活垃圾直运模式,减少生活垃圾运输对环境的影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要按照与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相配套的原则,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建设,并不断提高收运覆盖面。积极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 (八)选择先进适用技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颁布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生活垃圾热值较高、土地资源紧缺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并配套建设备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高的城市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土地资源许可和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城市可采用卫生填埋处理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集成多种处理技术,按照区域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生活垃圾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审定后,方可进行工程化应用及推广。 (九)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力度。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快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择优确定具备相关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单位参与项目建设,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达到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并组织开展处理设施无害化等级评定工作。到2012年底,各市、县(市)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环境治理。省住房城乡建设、环保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不达标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治理计划。各地要按照治理计划,优先开展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强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的整治,全面清理积存垃圾,限期改造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严禁新建简易垃圾处理场。达到使用期限的垃圾填埋场,要按标准实施规范化封场。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不达标垃圾处理设施环境治理工作。 (十一)提升环卫作业服务质量。加大对城市道路保洁等作业车辆和设备的投入,逐步提高城市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要分别在2013年底、2014年底和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全面开放环卫作业市场,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提升环卫作业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监管 (十二)改进垃圾处理运行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做好雨污分流和防飞散工作,科学实施消杀除臭,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有效控制垃圾异味。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噁英等污染物,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在厂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主要污染物在线检测数据,确保达标排放,同时,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安全生产等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