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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完善法规标准和相关制度。全面落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配套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不断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严格执行垃圾处理市场准入管理规定,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坚决清出市场。 (十四)严格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充实各级特别是乡镇、街道生活垃圾处理监管力量,做到有机构管理、有专人负责,逐步形成统一、高效、顺畅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加强垃圾处理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督察巡视工作,完善约谈和通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各地市容环卫、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二噁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1次,必要时加大监测频次,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开展已建成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 五、努力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十五)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生态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等考核体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镇村环卫管理职责,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城乡建设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六)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观念和协作意识,主动承担任务,密切协作配合,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牵头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并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管理工作,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编制相关规划,协调综合性政策。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在环境保护与利用类相关专业设置生活垃圾处理专业方向或增设相关课程。科技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有关财政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农业部门负责对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肥料产品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的有关收费政策。 (十七)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加大对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和垃圾分类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垃圾处理、环卫作业和职工工资等经费,其中,职工工资经费单独审核拨付、实行专款专用。完善并严格执行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切实保障环卫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环卫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一线环卫职工的工资标准要适当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