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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汕房金管[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房金管〔2011〕3号)


  

  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2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住房公积金资金为来源,向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先存后贷,贷款担保,按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借款人的配偶(缴存职工)可作为共同借款人。

  一手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建造并取得政府批准销(预)售,且可用于办理合法抵押登记的自住住房。二手住房是指售房人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能够在房地产市场上进行合法交易,且可用于办理合法有效抵押登记的自住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是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缴职工。

  处于住房公积金封存状态的职工,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启封后重新连续缴存满一年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所购房产必须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购房合同,且可用于办理合法有效抵押登记手续。

  (四)购房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首期付款的比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政策进行调整。

  (五)同意按照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方式办妥担保手续。

  (六)法律法规及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计算方式。

  (一)贷款额度

  购买一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叁拾伍万元;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贰拾伍万元。

  最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调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二)计算贷款额度

  1、个人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当前月缴存额×当前至法定退休年龄总月数× 缴存调节系数

  缴存调节系数是由管理中心依据资金存量、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确定。

  2、一手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抵押住房现值的70%;二手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抵押住房现值的50%。

  3、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第九条  购买一手住房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住房最长贷款期限20年,但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该套住房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且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限。

  第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实行签订贷款合同时的法定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第四章 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需求,而借款人有一定还款能力的,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合并构成组合贷款,贷款期限必须一致,贷款抵押为同一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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