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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1]178号
【颁布时间】 2011-12-15
【实施时间】 2011-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4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健康档案建有率达到85%以上,人均预期寿命超过78岁。

  --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比例苏南达到90%、苏中达到80%、苏北达到70%以上。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覆盖。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基本建立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的制度。

  --全面推行城乡建设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新建小区老龄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标准。

  --社区(村)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实现全覆盖。县及以上老年大学办学规模扩大20%以上,参加各类老年教育机构学习的老年人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

  --加强老年社会管理服务工作。健全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95%以上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对象,基层老龄协会覆盖面达到95%以上,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5%以上。

  (三)基本原则

  1.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紧紧围绕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全省改革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从我省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将着力解决当前突出矛盾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紧密联系起来,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法规制度建设,统筹兼顾,综合施策,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以政府建制度、保基本、扶贫弱为基础,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强加市场培育和监管,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4.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探索符合时代特征、中国特色和江苏特点的新型养老模式。

  5.统筹协调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充分考虑城乡和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开展老龄工作,加大对农村和经济薄弱地区的扶持力度,努力缩小城乡和区域老龄事业发展的差距。

  6.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孝亲、敬老教育,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加强老龄法制工作,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三、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1.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围绕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巩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成果,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制度,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率达到95%以上。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并完善正常调整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2.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老年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制度。在制定、调整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时,充分考虑老年人特殊的医疗需求,在政策措施上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障待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老年人住院费用补偿率和门诊补偿率。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结算办法,方便老年人就医。

  3.加强对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各地要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苏南、苏中、苏北原则上分别按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45%、50%确定供养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同时,根据本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70岁及以上老年人,本人每月可增发保障标准金额的10%-20%保障金。把困难老年人作为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加大救助力度。将城镇户籍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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