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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在银行卡交易信息的动态监测方面,部分发卡银行未建立借记卡交易监测系统,也未建立银行卡持卡人主体交易信息数据库,风险防控工作存在明显缺陷;银行卡可疑交易监测记录不完整,可疑交易核查不全面: 3、在验资账户的动态管理方面,个别营业机构存在短期集中开立验资户、批量垫资验资以及新开基本存款账户验资款回流情况; 4、支付系统业务档案管理中,部分营业机构存在漏缺或未按月打印查询查复登记簿留档备查的情况,未保留任何纸质查询(复)明细或登记簿; 5、在书面协议管理方面,部分银行存在特约商户协议、代发工资协议、结算业务代理协议过期情况; 6、在票据业务处理方面,受理票据挂失止付业务后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未及时在系统中撤销挂失止付;买方付息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存在明显的贴现资金回流情况;个别营业机构存在客户提出票据被退票,客户至今尚未领取,支行也未建立催领记录的情况; 7、在银行卡业务管理中,部分贷记卡、准贷记卡催收台账登记欠规范,个别账户多月无催收记录;部分网点特约商户培训、巡检不到位,培训、巡检记录不完整;个别pos商户收单存在一柜多机、擅自移机和移动pos机具跨区域使用的情况。 (七) 有章不循导致的支付结算业务风险隐患增大。 银行工作讲究“三铁”的优良传统。但从此次检查情况来看,各银行日常支付结算业务运行中仍然存在不少有章不循的情况。具体情况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4类: 1、原件审核等客户身份识别规定未落实到位。留存的结算账户开立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商业汇票真实贸易背景证明文件(合同、增值税发票)为传真件;监控录像显示存在客户未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即办理有关业务的情况;个人银行卡、存折挂失业务和受理个人提示付款的转账银行本、汇票业务中,未核查客户或代理人身份信息;代发工资批量开卡(户)业务中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未提供全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公民身份联网核查存疑的,未要求客户提供辅助证件等等; 2、业务合规性审核不到位。如个别单位向个人转账超过5万元的付款凭证上未注明资金用途,也未提供其他转账依据;个别业务支出专户办理现金存款或专用存款账户实际取现用途与专款专用的要求不一致;在合同过期、合同金额小于申请承兑、贴现金额、发票日期不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情况下办理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以及银行卡特约商户类别代码(mcc码)设置不正确等等; 3、部分业务处理中的关键事项执行不严格。如结算凭证出售时漏验印,账户更换预留印鉴时未对旧印鉴进行验印及复验;未严格执行账户生效日制度,个别账户开户未满三日即办理对外支付业务;专用存款账户未提交专项资金证明文件或凭同一证明文件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退资销户的划款手续未遵循原路返回原则;存在非基本存款账户向其单位银行卡账户划转资金的问题;个别核准类账户未经人民银行核准即办理销户手续;漏报、迟报不良支付信息或上报信息错误等等; 4、内控、应急制度执行不严或有缺陷。如吞没卡等作废的银行卡未及时做剪角处理或使用非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吞没卡取卡业务;个别营业机构未严格执行大额支付核实制度,存在核对信息不完整、缺少主管签字审核以及未做到与单位的双人确认等现象;个别营业机构凭证大库实物保管和记账人员未做到岗位分离,存在“一手清”现象;部分银行尚缺少全行协同统一的支付结算工作应急演练制度等等。 综合自查报告和现场检查的情况来看,除了以上业务层面原因导致的具体问题外,部分行对支付结算业务基础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仍然存在“重营销、轻合规”的思维,导致业务规模与业务质量未能协调发展;部分行支付结算管理和服务队伍人员培训力度不足,人员素质徘徊不前,甚至个别行因人员流动频繁导致支付结算业务的连续稳定性和人员素质大幅下降。这些具体问题和深层次的原因需要引起各银行的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从细节入手,切实予以改善。 三、整改措施 为有效利用检查成果,提升上海市支付结算管理和服务水平,下阶段,本市各银行应重点做好或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 对上述七种原因导致的35类具体问题,各行应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并针对本行存在的相关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尽快予以改进。除现场检查的四家行外,其他各行应根据上述问题,组织开展针对性检查及整改工作,并于2012年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分行(支付结算处)。我分行将根据各行针对性检查的情况,组织必要的“回头看”,并在明年针对整改不力的银行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