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2011)

[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监察单位在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被监察单位阻碍节能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节能监察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 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 年3 月 1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