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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9号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20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货运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货运经营包括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大型物件运输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前款所称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货运相关业务包括货运代理、信息配载、仓储理货、搬运装卸以及货运站(场)经营。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发展集装箱运输、甩挂运输。鼓励采用封闭厢式、多轴重型、罐式专用车辆及其节能环保车辆运输货物。鼓励货源单位采用招投标形式选择承运人。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从事货运经营以及货运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相适应的安全、设备、设施和从业人员等准入条件,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

  

  从事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大型物件运输经营和货运站(场)经营的(包括设立子公司),向所在地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包括设立子公司),向所在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第七条  从事货运代理、信息配载、仓储理货、搬运装卸经营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四)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第八条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大型物件运输经营和货运站(场)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分公司办公及房屋使用的合法证明;

  

  (五)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六)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所属公司申请经营许可时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从事货运经营以及货运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节能环保、安全快捷。

  

  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行招揽货物运输以及货运相关业务。

  

  第十条  货运经营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以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一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并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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