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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扩大实施“共享阳光系列康复救助工程”,普遍开展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等重点康复救助,逐步建立长效救助工作机制。重点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坚持“救早、救小”原则,优先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 继续实施“共享阳光残疾人安居工程”,将其纳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同步实施,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对符合城市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征收残疾人房屋时,房屋征收单位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征收单位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优惠。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积极帮助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市及区县政府应为重度残疾人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提前三年享受养老金待遇。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按规定享受参保(合)待遇。 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各项特惠待遇。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为残疾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规定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治疗、畸残矫治手术,以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三)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实施“共享阳光安养工程”,对向精神、智力和其它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的机构,由市、区县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且随经济发展、财力变化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逐步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护理补贴制度。扩大“共享阳光辅助器具适配工程”施惠范围,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给予政府补贴,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逐步实现免费适配。为残疾人购置、使用机动车提供优惠政策,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有效开发整合各类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大幅度增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临床研究等康复服务。 加快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发挥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训基地作用,按照市级不少于10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县级不少于5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要求,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十二五”期间,市级建立1处综合性、标准化残疾人康复中心,各区县至少建成1处骨干型、标准化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扶持一批市级康复机构成为区域性康复技术资源中心。加强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康复技术研究等工作。 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巩固示范县(区)培育成果,建立城市广覆盖,并逐步向农村延伸的康复网络,健全长效机制,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到2015年,示范县(区)全面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其他区县有条件的镇(街道)建立一所以上示范性的社区康复站(室)。将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纳入政府购买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