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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加强市及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确保人员、场所和设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针对性就业援助,免收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行业管理,落实盲人按摩机构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规范发展盲人医疗保健按摩服务业,实施“盲人医疗保健按摩师培养工程”。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加快残疾人脱贫致富步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扶持,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等扶贫开发项目时,应当重点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倾斜。 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落实好康复扶贫贴息贷款,健全担保体系,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扶持贫困残疾人(户)的到位率和扶贫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按照“把残疾人扶贫基地建在合作社上”的工作路子,大力推广“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等产业化扶贫模式,帮扶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并为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继续实施“两基”一体化建设和“双百”计划,巩固发展100个残疾人扶贫基地的辐射带动成果,发挥100个残疾人创业小老板的示范带头作用。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要优先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范围。 (五)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逐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市级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区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开展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安全保护等服务,组织从事简单生产劳动以及相应的文化教育和休闲娱乐活动。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优先发展。各区县要按照床位不少于50张、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标准,建立1处示范托养机构,依托精神卫生机构建立专门的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各镇(街道)、村(居)要依托养老机构进行残疾人托养。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托养服务机构。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居民家庭水、电、气、暖费用同价优惠待遇。落实政府补贴政策,制定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入院甄别标准、机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社会组织的资助和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加快托养专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重点做好残疾人“五保”对象的托养工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镇居民的并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属于农村居民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优先安排进入乡镇敬老院等福利机构。 (六)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改善残疾人日常生活条件。严格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建筑物、交通设施、旅游景点、车站、居民社区等场所和设施实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把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审批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于不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图纸审查,不得施工和组织验收。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