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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11〕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水资源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用水或取用区域外调入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非经营性取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水塘、水库水的;

  (二)在城乡供水管网范围以外的居民家庭生活和非经营性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水、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使用再生水的。

  第五条  农业生产取水量在规定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超过部分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标准和超限额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如遇政策性调整,征收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一)地下水、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备水源优质地下水1.15元/立方米,劣质地下水0.75元/立方米;公共供水优质地下水0.90元/立方米,劣质地下水0.50元/立方米。

  地表水0.35元/立方米,引黄供水0.30元/立方米。

  (二)矿井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按相应地下水标准的20%征收;矿井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水用于生产经营、生活用水的,按实际用途征收。

  (三)利用热能交换系统取用地下水,使用后按要求回灌地下的,按相应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20%征收;使用后未按要求回灌的,按照相应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全额征收。

  地热水、矿泉水按优质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征收。

  (四)非居民生活用水户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累进加价水资源费标准按照《淄博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征缴管理


  第七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一)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征收。

  (二)日取地表水1万立方米以上4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上2万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三)从大武水源地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市大武水源管理处负责征收。从引黄供水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太河水库、萌山水库等市属水利工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其它日取地表水1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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