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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十)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水源地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拨付资金。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履行监督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谋取私利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淄政发〔2002〕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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