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十)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水源地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拨付资金。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履行监督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谋取私利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淄政发〔2002〕19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