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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20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1-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活动的通知

  (渝办〔2011〕94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五个重庆”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努力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我市除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开展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的重要意义

  生态园林城市(区)是一种以人为本、以自然环境为依托、以资源利用为命脉的经济高效、生态良性循环、社会和谐的人类居住形式。基本要求是利用环境生态学原理,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完善城市绿地生态系统,防治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持地域文化特色,实施清洁生产、绿色交通、绿色建筑,在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上,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是加快建设“宜居重庆”和“森林重庆”的重要内容,是改善人居环境、惠及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是坚持城市与生态协调发展,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再上台阶的有力抓手。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认清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加大建设投入,建立和完善城市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推动各项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城市园林建设,不断提高绿化水平。应用生态学与系统学原理,完善并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各类城市绿地,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实施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通过规划、建设、管理等环节,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扩大绿地面积,增加城市绿量;加强绿地管理,让城市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与园林绿化有机结合,提升城市景观质量。

  (二)大力加强生态系统保护,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对城市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对生态敏感区域的修复,增加乡土植物利用,保护好生物多样性;加强文物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保持城市地域风貌,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形成独特的巴渝城市自然、人文景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和水系的保护与治理,积极推进“蓝天、碧水、绿地、宁静”行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降低城市热岛效应,建设功能协调、生态平衡的城镇生态体系,不断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三)狠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城市各项基础设施,提高运行质量和水平;科学有效处理城市生产、生活污染物,做到城市环境清洁、安全,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建立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新建城市建筑广泛采用节能、节水技术,普遍应用环保节能材料;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快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三、加强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活动的组织

  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活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为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创建市级生态园林城市(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设在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局长兼任市创建办主任,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文化广电局为市创建办成员单位。

  凡符合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均可向市政府提出创建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的申请。对申报的区县(自治县),由市创建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达到《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标准》的,由市园林局在市级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授予“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称号。

  

  附件:1.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申报与评审办法

  2.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标准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

  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重庆市生态园林城市(区)实行申报制,除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均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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